臺北簡易庭86年度北簡字第10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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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北簡字第10672號
原 告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執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二九九四號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
之訴、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二四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
及八十三年重訴字第一八六號返還信託股份之訴等事件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88年
7月6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86年度訴字第2994號請
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之訴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爰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