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2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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