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許兆慶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澤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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