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偕同證人 杜西源李陳金珠 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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