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全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245號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晉豪 代理人 林煜騰 律師
楊劭楷 律師 蘇庭 律師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意忠 代理人 曾淑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緣於民國106年間,○○○○○○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為開發社
群購物訂單管理服務之業務構想,於0000000網站上建立一帳號,帳號編號為000000000(下稱系爭0000000帳號),嗣分別於106年10月10日、107年9月23日、107年9月26日登入系爭0000000帳號向美國0000000公司註冊登記為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年期限之使用權人(使用期間各至107年10月10日、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6日止),復於107年間將社群購物訂單管理服務之業務移轉予聲請人經營,雙方並達成優達公司交付系爭0000000帳號之密碼予聲請人、聲請人取得系爭0000000帳號之實際管理及操作權限,且系爭0000000帳號內之網域名稱交易皆應以聲請人自己之費用、以聲請人為法律行為主體,向美國0000000公司交易之協議。聲請人即自107年起開發、經營「○○○○購物機器人服務」業務(下稱本服務),協助註冊為服務會員之消費者,管理社團、line群、粉絲頁、私訊、直播、個人頁面等社群之團購業務。
㈡又於107年11月27日,聲請人以○○公司交付之密碼登入系爭00
00000帳號,為聲請人向美國0000000公司購買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2年期限之使用權(使用期間均至109年11月27日止),嗣聲請人於108年9月5日登入系爭0000000帳號向美國0000000公司購買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1年期限之使用權(使用期間均至109年9月4日為止)。另因○○公司向美國0000000購買網域名稱「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使用權並未設定自動更新續約,聲請人復於108年9月5日登入系爭0000000帳號向美國0000000公司購買網域名稱「0000000000」及「0000000000」1年期限之使用權(使用期間各至109年9月26日、109年10月10日為止),並將註冊登記之使用權人登記為聲請人。
㈢而至000年0月間為止,聲請人已陸續登入系爭0000000帳號購
買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使用權(下稱系爭網域名稱),惟因購買時皆關閉自動續約服務,聲請人因而需在個別網域名稱之使用權到期前逐一手動向美國0000000公司購買1年期或2年期之網域名稱使用權,聲請人遂於000年0月間以自己之費用、以自己為法律行為之主體,手動向美國0000000公司購買系爭網域名稱109年至111年2年期限之使用權,並將系爭網域名稱註冊登記之使用權人登記為聲請人,後於110年3月9日再以自己之費用、以自己為法律行為主體,向美國0000000公司購買系爭網域名稱111年至113年2年期限之使用權,亦即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使用權係至113年9月4日為止;網域名稱「0000000000」之使用權至113年9月26日止;網域名稱「0000000000」之使用權至113年11月27日止;網域名稱「0000000000」之使用權至113年10月10日止;網域名稱「0000000000」之使用權至113年11月27日止。故於上開使用權期限屆滿前,聲請人皆為系爭網域名稱之使用權人,聲請人以外之人於此期間對系爭網域名稱既無使用權存在,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聲請人對系爭網域名稱之使用權限。
㈣詎料,相對人明知由聲請人註冊、付費購買之系爭網域名稱
皆以聲請人為使用權人,竟於111年9月20日未經聲請人同意即擅自變更系爭0000000帳號之密碼,且於111年9月27日將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移轉至聲請人新建立之0000000帳號,顯見相對人明確知悉登入系爭0000000帳號所購買之網域名稱並非即屬○○公司所有,網域名稱之所屬係依付費者而定,故凡由聲請人註冊、付費購買之系爭網域名稱皆不屬於○○公司。相對人既明知系爭網域名稱111年至113年間之使用權,係由聲請人向美國0000000公司以自己為法律行為之主體購買取得,相對人無權於上開期間内,以任何方式阻礙、禁止、限制聲請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卻仍為之,聲請人先以電子郵件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0000000帳號之密碼未果,遂於111年10月21日以律師函催告相對人盡速返還,否則相對人除將對其負起民事侵權責任外,更恐涉有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相關罪責等情,惟相對人於111年10月31日以存證信函回覆聲請人拒絕排除對於系爭網域名稱之使用權侵害,聲請人復於111年11月9日再以存證信函請求相對人盡速返還等情,然相對人竟拒收,且宣稱不與聲請人協商等語,堪認兩造間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㈤再者,聲請人係自107年起即以系爭網域名稱經營「○○○○購物
機器人服務」業務,並以系爭網域名稱進行行銷,開發本服務市場,而由「○○○○整單機器人」網站可見,此網站係聲請人經營「○○○○購物機器人服務」之主要頁面,其網址即係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中之「0000000000」,顯示為「0000000000」,透過此網頁,消費者可知悉聲請人提供之服務内容,與聲請人之客戶服務人員聯繫,連結至聲請人之LINE客服帳號,並可連結至本服務之試用頁面啟用本服務。消費者點擊上開試用頁面,即會連結至「○○○○購物機器人-賣家系統」網頁,該網頁之網址亦係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中之「0000000000」而顯示為「0000000000」。故無論係申請試用之消費者,或實際付費購買聲請人服務之消費者,皆係以系爭網域名稱連結至本服務,且皆係認識點擊或於搜尋引擎輸入系爭網域名稱「0000000000」,即可連結至聲請人提供之本服務,與聲請人進行交易。
㈥由111年10月30日○○○○購物機器人後台可見,於111年10月,
透過系爭網域名稱連結、進入聲請人營業網站,並向聲請人付款申請使用本服務之消費者為110名,付款金額總計約為新臺幣(下同)192萬0,870元;111年9月購買之金額更高達215萬4,433元。且由111年11年1月○○○○購物機器人後台可見,截至該日已有8,524位消費者透過連結系爭網域名稱,向聲請人申請使用本服務,顯見聲請人以系爭網域名稱經營本服務已廣為消費者知悉,且確實有數千位消費者透過系爭網域名稱正在使用聲請人服務,且每月消費者支付予聲請人之款項高達約200萬元。故聲請人無從行使對系爭網域名稱之使用權,又或系爭網域名稱遭相對人轉讓、變更註冊人、刪除,皆將對聲請人產生無從回復之金錢及品牌商譽巨大損害。
㈦此外,聲請人自107年起至111年9月21日遭相對人惡意變更系
爭0000000帳號之密碼前,皆為系爭0000000帳號之實際管理者及操作者。且此段期間皆係由聲請人以自己之費用、以自己為法律行為主體,向美國0000000公司購買系爭0000000帳號内全數之網域名稱,已如前述,而自相對人單方面宣稱系爭網域名稱皆係屬相對人所有,改變系爭0000000帳號之使用狀況至今,相對人已利用系爭網域名稱之管理權限,將網域名稱「0000000000」下之網址分頁皆導至相對人新架設之網站,甚至聲請人經營之網頁皆遭相對人新架設之網站所覆蓋,相對人尚將網頁上之客戶服務連結變更為相對人新建立之line群組,甚至致電聲請人之客戶,要求消費者改為加入相對人新建立之line群組,顯見相對人惡意利用系爭網域名稱侵害聲請人權利,欺暪聲請人客戶,使消費者混淆服務提供者之故意。是以,若使相對人侵害聲請人對系爭網域名稱使用權之現況延續,聲請人除將遭受每月約200萬元之金錢上損害外,且因相對人積極利用系爭網域名稱奪取聲請人客戶,取代聲請人於網路上活動及品牌,即使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網域名稱獲勝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苦心經營之品牌已遭相對人取代,聲請人數年所累積之8,000逾位客戶,亦已遭相對人奪取。相較之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對相對人並無不利益,其與聲請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使用權限亦僅係回歸至111年9月21日前之狀態而已,對於既定法律狀態變動甚微,顯見聲請人因此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能防免之損害,顯逾相對人所受之不利益,堪認本件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
㈧綜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倘鈞院釋明仍有不足,亦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惟請斟酌相對人係惡意利用系爭網域名稱之意圖,而降低供擔保之數額。為此。請准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請求返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網域名稱(0000000000)之訴確定終結前,准予聲請人供擔保,命相對人交付0000000服務(網址:https://tw.0000000.com)之會員帳號(帳號編號000000000)目前之帳號、密碼予聲請人,以及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請求返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網域名稱(0000000000)之訴確定終結前,相對人不得未經聲請人同意變更00000000帳號(帳號編號000000000)之帳號、密碼,並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網域名稱,除轉讓予聲請人外,不得為轉讓、變更註冊人、續約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㈠○○公司為研發、營運「○○○○○購物機器人訂單管理系統」(下
稱○○○產品),以公司英文名稱0000000向美國0000000公司申請系爭0000000帳號,陸續註冊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支付費用,系爭網域與○○○產品之網址相連,與產品之營運:包含○○○整單系統、賣家後台、買家後台、○○○產品使用者(團媽)、網購消費者(○○客戶)密不可分。
嗣○○公司於107年10月1日將○○○產品之相關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運營、系統維護、商標權網站(即系爭網域)、功能更新、市場推廣、用戶、營收、程式碼、著作與專利智慧財產權…全數轉讓予相對人,雙方並簽訂○○○系統轉讓協議書,相對人現除為○○○產品服務商標名稱之商標權人外,且由0000000網站查詢系爭網域之註冊者亦均為相對人。
㈡嗣相對人授權聲請人銷售○○○產品(授權期間自107年11月1日
起至109年11月1日止),雙方並於107年12月1日簽訂軟體授權合約書,就銷售所得金額,雙方依約定比例分潤,而依雙方於111年10月19日簽署之合作備忘錄,其中第6條智慧財產權約定即已載明相對人就○○○產品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是以,○○○產品之著作權為相對人所有甚明。而因聲請人未依合作備忘錄之約定於111年10月21日簽訂正式合約,故聲請人自111年11月1日起已無權銷售○○○產品。詎料,聲請人竟基於不法意圖,侵害相對人○○○產品之智慧財產權,竄改○○○產品之網域頁面,移除「○○○」商標、竄改隱私權條款、甚至將愛+1產品銷售頁面改為「○○○○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法行為,業經相對人將相關證據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以存證信函催告聲請人限期改正。
㈢再者,聲請人自111年11月1日起即已無權銷售○○○產品,其意
圖謀奪相對人公司網路資源,將○○○產品竄改名稱○○○○機器人,故系爭網域確為相對人行銷○○○產品之用,聲請人既無權銷售,亦無發生損害之可能性,欠缺保全必要性。反觀,倘鈞院准許聲請人之請求,聲請人於獲取帳號、密碼後,即能一鍵刪除系爭網域中關於○○○產品之網址,甚至與○○○產品無關之其他網站、金流系統,亦將遭受删除、入侵之風險。況相對人申請之系爭0000000帳號下,除系爭網域外,尚有其他網域名稱供其他營運項目使用,聲請人取得系爭0000000帳號密碼,即能任意變更相對人內部之全部系統程式,造成資安風險並嚴重衝擊相對人之營運。更有甚者,亦能恣意竄改○○○產品銷售網頁、管理系統、賣家系統之全部資料,而依○○○產品每年銷售總額約2,500萬元,如產品相關網頁遭竄改,則相對人將面臨無法銷售○○○產品之每年約2,500萬元之營業損失,甚至已付費購買○○○產品之系統使用者(○○)將遭受無法使用系統之惡害、賣家系統商品消失無法補救、網路消費者已下單頁面、付款金流記錄無法串連之種種損害求償,尤其1,600位團媽個人資料之外洩求償,相對人因此致生之損害額難以估計。
㈣此外,關於擔保金之酌定,應參照○○○產品系統至111年12月2
日止之全部人數為313萬6,256人、商店數為1,607間、有訂單人數:24萬5,823人、每日開團數1萬5,000團,而迄至111年11月止,每月交易總額均達7億5,000萬元計算,每年交易金額約84億元,而本件為可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預估相對人無法使用系爭網域之期間為4年6個月,網路交易金額高達378億元,據此估算相對人可能遭受各方求償之損害額約為300億元,再加上○○○產品現有客戶1,605人,以年繳方案每年1萬5,480元計算,相對人4年6個月之損失額為1億1,800萬4,300元。故倘鈞院認應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亦應命聲請人提供10億元以上之擔保金等語。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再準用第526條規定,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倘聲請人不能釋明必要情事存在,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四、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公司自107年起將社群購物訂單管理服務之業務
全數移轉予聲請人,○○公司並交付系爭0000000帳號之密碼予聲請人【含○○公司註冊登記之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使用權;使用期間各至107年10月10日、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6日止】。嗣聲請人於000年00月間向美國0000000公司購買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之使用權(使用期間均至109年11月27日止),復於108年9月再向美國0000000公司購買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使用權(使用期間均至109年9月4日止);108年9月5日向美國0000000公司購買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之使用權(使用期間各至109年9月26日、109年10月10日為止),並將上開網域名稱註冊登記之使用權人登記為聲請人。其後,聲請人於109年8月28日向美國0000000公司統一購買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109年至111年使用權,復於110年3月9日再向美國0000000公司購買上開網域名稱之111年至113年使用權,詎相對人竟於111年9月20日未經聲請人同意即擅自變更系爭0000000帳號之密碼,僅將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權返還聲請人,惟限制聲請人使用其餘網域名稱,經聲請人多次請求返還,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等語,業據其提出美國0000000公司於107年11月27日、108年9月5日、109年8月28日、110年3月9日開立之網域名稱購買收據、帳單資訊、律師函、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併參以相對人陳稱○○公司於107年10月1日即將○○○產品之全部權利及系爭網域全數移轉予相對人,現於美國0000000公司登記註冊者亦為相對人,相對人前授權聲請人銷售○○○產品(授權期間自107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1月1日止),雙方復於111年10月19日就愛+1產品簽署合作備忘錄,於第6條亦已約定○○○產品之著作權為相對人所有,惟因聲請人未依合作備忘錄之約定於111年10月21日前簽訂正式合約,故聲請人自111年11月1日起已無權銷售○○○產品,相對人亦已將聲請人所登記註冊之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返還聲請人,詎聲請人基於不法意圖,侵害相對人○○○產品之智慧財產權,竟竄改○○○產品之網域頁面,移除「○○○」商標、竄改隱私權條款、甚至將○○○產品銷售頁面改為「○○○○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法行為,相對人亦已將相關證據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以存證信函催告聲請人限期改正等語,堪認兩造間就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使用權歸屬有所爭執,堪認聲請人已就其與相對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相當之釋明。
㈡至關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原因,聲請人係主張其自107年起
即使用系爭網域名稱經營本服務,現確實有數千位消費者透過上開網域名稱使用本服務,且每月消費者支付予聲請人之款項高達約200萬元,倘相對人侵害聲請人系爭網域名稱使用權現況延續,除聲請人將遭受每月約200萬元之金錢上損害外,亦將使聲請人苦心經營之品牌遭相對人取代,相較之下,相對人所受之不利益僅係將系爭網域名稱使用權回歸為111年9月21日前之狀態,對於既定之法律狀態變動甚微等語,並提出○○○○購物機器人服務之網頁資料暨後台畫面截圖、使用者條款、隱私權條款、line群組對話紀錄等件為證。惟查,優達公司係分別於106年10月10日、107年9月26日、107年11月27日註冊登記為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使用權人,嗣於107年10月1日將○○○產品轉讓予相對人,相對人復於107年12月1日授權聲請人行銷○○○產品,雙方並簽訂有軟體授權合約書,顯見聲請人於簽訂上開合約書時即明知前開網域名稱之登記註冊人已由○○公司變更為相對人,且其復於111年10月19日與相對人簽訂合作備忘錄等情以觀,堪認聲請人至111年10月19日以前均未就前開網域名稱之登記註冊人有所爭執,倘本院准聲請人之請求,聲請人於取得系爭0000000帳號後將系爭網域名稱予以刪除、轉讓或變更註冊人,反而將導致相對人受有無法回復之損害,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將來顯已無提起本案訴訟之可能及必要性,形同喪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對本案訴訟原有之附隨性、暫定性及保全必要性等本質,自有違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規範目的。況相對人業已將聲請人所登記註冊之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權返還聲請人,聲請人仍得以致電、以line群組或其他方式通知客戶,更改以上開網域名稱連結至聲請人新建立之0000000帳號繼續進行相關服務。甚且,聲請人亦未就相對人對於系爭網域名稱有為轉讓、變更註冊人、刪除等行為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尚難認聲請人有何重大損害或急迫之危險存在,而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自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聲請人所舉事證,尚無從使本院得薄弱之心證,認其主張相對人未返還網域名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對聲請人有何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存在,難認聲請人已就定暫時狀態之必要盡釋明之責,尚不能因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補釋明之欠缺。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