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13號上訴人 張麗娟 被上訴人 張麗婧
張詠堂 張資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新臺幣(下同)442萬570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總和1326萬1710元×上訴人應繼分1/3=442萬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詠昕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現存遺產價額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40萬1000元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866萬3058元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1萬1600元4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2萬元5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存款3267元6郵局帳戶存款856元7臺中市新社區農會支票存款帳戶存款1104元8臺中市新社區農會活期存款帳戶存款825元9對被告張詠堂之不當得利債權2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