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16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1647號
原   告 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林秀英 即豐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164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陳佑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民國93年6月30日以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人,票號CC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台
幣200,000元之支票1紙,詎於93年6月30日向付款人為付款
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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