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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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彭之梅人債務人 施正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170,000元│95年6月13日│7.75﹪│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42,982元│95年6月13日│7.24﹪│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240,000元│95年6月13日│7.24﹪│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390,000元│95年6月13日起│7.24﹪│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5│60,000元│95年6月13日起│7.24﹪│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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