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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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96號聲請人 王寶琳 代理人王姍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96號編號發行公司年度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811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836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