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小字第2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等因事件案件,本院於95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住所「彰化縣○○鄉○○路
○段民生巷7號之」,應更正為「彰化縣○○鄉○○路○段民生巷7
號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住所有誤,核與判
決原本不符,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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