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甲○
弄7號
己○○
丙○○
丁○○
乙○○
甲○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原告與被告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7,000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