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調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甲○
            弄7號
      己○○
      丙○○
      丁○○
      乙○○
      甲○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原告與被告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7,000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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