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2821號
上 訴 人 甲○○
            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捌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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