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2821號
上 訴 人 甲○○
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捌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