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武昌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武昌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及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因過失傷害人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武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及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因過失傷害人部分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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