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蔡錦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錦雄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所設定之抵押權,其清償日期登記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聲請狀未附具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以資為認定債務已屆清償期之依據。故請釋明本件債務是否有約定清償日?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本件若無約定清償日,則應釋明曾有催告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證等)。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