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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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勤股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最末行之「7月」係誤算,應予更正為「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宣告刑經減刑後之刑度計算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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