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2月下旬某日犯侵占罪,經本院於94年3月28日以93年度易字第97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132、5133號),判處罰金銀元(下同)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3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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