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5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3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叁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
第五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六個月當月
計收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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