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423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7.樓
被 告 丁○○
6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三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