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64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黃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紀文於92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
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92年10月17日起至99年10月17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99年07月17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聲請人並得依契約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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