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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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7631號債權人 高麗云 代理人 李清琴 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進如清算程序,若有,其清算人為何人?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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