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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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詐欺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835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