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被告甲○○
戶)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丙○○
2巷2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___法院__年度__字第__號__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__涉有__犯罪嫌疑,經台灣__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黎秀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