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複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玖萬零肆佰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貳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