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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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號
異議人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94號裁定提出異議: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2項、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6項定有明文。惟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之規定,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94號裁定聲明異議,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