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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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5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學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陳學龍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114年度易字第45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