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原告TenPlusLimited(InLiquidation)法定代理人YuenTszChun,Frank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軒珠寶有限公司、 陳秀汾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161,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4,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