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215號債權人雄聚實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洲電鍍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權人雄聚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經查並無亞洲電鍍器材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名稱或姓名有誤,請併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