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原告TenPlusLimited(InLiquidation)法定代理人YuenTszChun,Frank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楊代華 律師 吳峻亦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軒珠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軒珠寶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8萬9884.75元,依起訴當日即民國101年7月26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0.312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16萬13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萬94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萬89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敘明兩造交易內容及積欠貨款之計算,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