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93號上訴人 莊媄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運通租賃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67萬11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1298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