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許正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除債權讓與證明書外可釋明本金為新臺幣20,000元之資料,並提出相關計算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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