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福良 、 張毓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萬元,應繳納裁判費5萬5,0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4,55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