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呂佳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元。茲依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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