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廣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5,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系爭保險契約全部條款,及載明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期間之相關契約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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