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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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882號
原   告  游依霖
訴訟代理人  高凱雲
被   告  江淑婷
訴訟代理人  殷第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支票號碼為C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人
為原告,發票日為民國98年9月25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
同)15萬元,付款人為桃園信用合作社永興分社之支票(下
稱系爭支票甲)以及支票號碼為C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人
為原告,發票日為98年10月10日,票面金額20萬元,付款人
為桃園信用合作社永興分社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乙),因
屆期提示未獲清償,即於103年5月1日依兩造間票據之法
律關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3年度
司促字第10811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然因原
告未收到系爭支付命令,致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故
系爭支付命令尚未確定。又縱認系爭支付命令業已確定,惟
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因執票人即被告未自發票日起1年內
行使權利,顯然已超過1年之時效,是原告依法自得拒絕給
付系爭支票甲、乙之票款。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0596號清償債
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並
聲明: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兩造曾於103年5月至6月間洽談系爭支票甲、
乙之還款事宜,雖然被告並未於發票日到期1年內向金融機
構提示系爭支票甲、乙,然原告既已簽發系爭支票甲、乙,
即應該負責兌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
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
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於103年7月24日持系爭支付命令即系爭執行名
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強制
執行原告所有之不動產乙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
度司促字10811號及103年度執字第50596號相關卷宗,核
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以認定,合先敘明。又原告
雖主張系爭支付命令送達至桃園縣八德市,因送達不合法而
未確定云云,然查系爭支付命令業於103年6月5日寄存送
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證,且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
而原告戶籍地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號
即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之轄區,亦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轄區
範圍之網頁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則堪認系爭
支付命令寄存送達於原告戶籍地之派出所乃屬合法送達,自
已確定,原告主張系爭支付命令尚未確定云云,難認可採。
㈢再查,本件被告係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
103年度司執字第5059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聲請強制執
行。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僅得以執行名義即系爭支付命令
103年5月26日成立「後」發生之異議原因事實,而不得以
執行名義成立前發生之異議原因事實,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始合乎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惟觀諸原
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無非係以
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執票人即被告未自發票日(98年9月
25日、98年10月10日)起1年內行使權利,顯然已超過1年
之時效為據,然此核屬系爭執行名義成立「前」即已存在之
事由,而非本件執行名義於103年5月26日成立後所生消滅
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是原告執此系爭支付命令成立前
所發生之事由,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上
開強制執行程序,與法即有不合,依法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請求撤銷系爭
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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