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月惠
相 對 人  蔡滿堂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蔡滿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等情,業據其提出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等影本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相符,堪認無訛,聲請人主張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
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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