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雪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同上)6,410,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