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曾國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寶麗 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贈與內容為何?)
二、起訴狀所列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 沙洪 律師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