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 林盈弘 被告 林盈祥
林明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約0.302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500元=75
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