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張雅忠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雙喜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1077、1077-1、1078、1082、1083、1083-3、1094-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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