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冠誠 即 賴運達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