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31號聲請人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彭希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恕庭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就戶籍所在地之投郵,經郵局以招領逾期而退回時,相對人之居所均非不明,相對人或因外出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能於投遞時在場,尚難謂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致使聲請人無從知悉其住居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公告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函知相對人於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內前往閱覽,惟因郵局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退件信封、土地登記謄本、新竹縣政府函、重劃會章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惟查,本件相對人設籍在新竹縣○○鎮○○路○○○段0000巷00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可稽,又經本院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查訪結果,相對人確實居住於上址,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04年12月2日函為憑。聲請人依上址向相對人寄發通知函,雖遭退回,惟查,前開遭退回之信封係載明「招領逾期」而退回,並非以「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等事由退回,是上開情形僅堪認定相對人未於期限內前往郵局領取信函,尚難遽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開公示送達要件尚有未洽,是聲請人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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