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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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監宣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23號聲請人蕭○○住○○市○○區○○○街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詹○○之財產清冊,關於「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且聲請人即監護人蕭○○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蕭○○均應於財產清冊簽章,併向本院陳報。
二、提出受監護宣告人詹○○最新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最近一年之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