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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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許佩如~B法官黃瑞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丕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