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許佩如~B法官黃瑞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丕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