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經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被害人指述,暨卷內證據資料認為其犯竊盜罪嫌重大,並有刑前強制工作前科,且於一個月內連續犯有六起竊盜,有該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確因犯有竊盜罪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尚未確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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