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常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2,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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