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913,4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7,0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06,0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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