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貳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參佰元││├─────────────┼─────────────┼──────────┤│共計│捌仟壹佰貳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