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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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60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全體被告正確之姓名、住址以及戶籍謄本。
三、訴之聲明有關「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則土地、建
  物,各應為如何之分割?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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