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甲0000000
被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
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88,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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