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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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99號上訴人 李翠媚
李珍妮 李政哲 李政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篤弘 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51,22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6,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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